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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
    杰斯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822號 債 權 人 杰斯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昇璟即饗夢居酒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供雙方訂立活動契約書清晰之影本。㈡提出債務人商業 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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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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