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837號
- 債權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仁敬即長虹水產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沈仁敬即長虹水產行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長虹水產行商號設址於屏東縣○○鎮○○里00○000號2樓,另債務人沈仁敬設籍於屏東縣佳冬鄉,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皆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對其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