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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9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5 日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許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裕企業有限公司、李玲玲、蔡宥鋐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富裕企業有限公司、李玲玲、蔡宥鋐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富裕企業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1樓,另債務人李玲玲設籍於南投縣竹山鎮、蔡宥鋐設籍於屏東縣琉球鄉,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皆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對其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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