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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2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6 日

債權人
達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進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慶恩建材實業有限公司、達信工程實業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2人×500元=1000元)㈡確認支票號碼AN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為「114年10月10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㈢提出債務人慶恩建材實業有限公司、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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