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0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緁揚國際有限公司、惠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846號 債 權 人 緁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濬輔 債 務 人 惠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黎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⑴貳拾捌萬柒仟柒佰壹拾貳元⑵貳拾捌萬柒 仟柒佰壹拾貳元,分別自民國⑴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三日⑵一 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玖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伍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⑴貳拾參萬參仟貳佰捌拾元⑵貳拾參萬參仟貳 佰捌拾元,分別自民國⑴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三日⑵一百一十 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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