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128號
- 債權人
- 林富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智匯家社群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院扣押薪資命令之扣押金額為每月可處分薪資三分之一,且保留最低生活費之1.2倍,非扣押薪資之全部,且移轉範圍應依債權移轉比例,請提出本件得請求金額之計算式,並提出第三人黃得倫每月薪資數額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