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11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128號
- 債權人
- 林富源
- 債務人
- 智匯家社群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得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債權人陳報之計算書,每月可受償之金額為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至十一月合計得受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貳拾捌元,逾此數額之請求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