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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4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9 日

債權人
景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儒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加坡商歐佳麗卡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新加坡商佳麗卡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1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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