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4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4 日

債權人
三角點品牌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振忠即勝宸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寄存於債權人所在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