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1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許鎮淳即勝德五金行、聲請對於債務人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430號 債 權 人 許鎮淳即勝德五金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請債務人重新開立支票之請求是否有誤?(因與支付命令聲請要件不相符)並確認本件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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