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1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1 日
- 原告陳一瑄、聲請對債務人黃仁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721號 債 權 人 陳一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仁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黃仁泉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黃仁泉設籍之住所已自臺中市南屯區遷離,現設籍於南投縣草屯鎮,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債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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