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05號
- 債權人
- 形象窗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納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帝詠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帝詠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如工程契約書影本、債權人代為實際執行工程之釋明資料及債務人無法使用該帳戶之釋明)。」,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