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2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陳亭蓁
- 原告雅郁實業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聚合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聚合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218號 債 權 人 雅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亭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聚合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柯富永、電發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對債務人聚合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柯富永、電發實業有限公司為個別債權,各應繳納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債務人聚合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發實業有限公司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或蓋有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影本)。 ㈢補正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紙支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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