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218號
- 債權人
- 雅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亭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聚合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柯富永
、電發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對債務人聚合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柯富永、電發實業有限公司為個別債權,各應繳納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債務人聚合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發實業有限公司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或蓋有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影本)。
㈢補正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紙支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