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567號
- 債權人
- 楊士毅
- 債務人
- 黃祖瑞即鹿鳴商行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黃祖瑞即鹿鳴商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