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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5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1 日

債權人
張金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宗慶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宗慶發給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裁定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2月8日仍陳報以林宗慶為請求債務人,惟觀諸該支票,其發票人為慶恩建材實業有限公司,並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上;另雖債務人林宗慶於簽發該支票期間,確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於上揭支票上蓋章,惟依其所蓋大小章緊鄰位置以觀,上揭支票係債務人以公司代表人名義簽發,而非以個人名義簽發,慶恩建材實業有限公司與法定代理人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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