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707號
- 債權人
- 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秀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荃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柯「荃」耀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違約金2517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