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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7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1 日

債權人
沈連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慧敏、昶耀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林峻毅為債務人抑或僅為昶耀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林峻毅為債務人,並請提出對林峻毅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4年5月31日」?如為「114年5月31日」,並請敘明理由。(台端所提支票之退票日為114年6月2日,如依票據關係請求,應自退票日起算)

㈢確認本件是否為連帶請求?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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