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4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賴旻琦即天啟工程行、聲請對於債務人寶輝金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177號 債 權 人 賴旻琦即天啟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輝金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記載為「寶輝金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陳報債務人寶輝金瓚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請提出債務人寶輝金瓚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確認王智輝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寶輝金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另行提出得對其為本件請 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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