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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1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2 日

債權人
賴旻琦即天啟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輝金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記載為「寶輝金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陳報債務人寶輝金瓚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請提出債務人寶輝金瓚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確認王智輝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寶輝金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另行提出得對其為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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