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43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331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理人
- 謝天時
- 債務人
- 凱鑫工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林凱登
- 債務人
- 林旻樺
- ○ 0號7樓之1
林陳鳳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陸拾伍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