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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4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9 日

債權人
唐若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澤輝、吳秀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依狀附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321號裁定及114年4月21日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所示,對造為「聖康企業有限公司」,其中吳秀美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澤輝為114年4月21日勞資爭議調解之資方代理人。請確認列劉澤輝及吳秀美等二人為本件債務人是否有誤?如無誤,則請陳報得以對該二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影本。㈡承上,若債務人確為誤載,則請具狀更正之,並陳報聖康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請提出債務人有違反114年4月21日調解方案之相關釋明資料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2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於115年1月12日具狀僅附上開裁定,仍未為補正,是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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