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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8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9 日

債權人
游季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超群方便停股份有限公司即超群設計顧

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為「超群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是否有誤?請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確認兩筆借款起迄日分別為「110年10月22日」及「110年11月8日」之記載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依借貸合約書所載為114年10月22日、114年11月8日)

㈢請提出債務人已償還721,417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

㈣請提出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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