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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施文峻

  • 當事人
    合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蔡若安陳俊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253號 債 權 人 合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峻 債 務 人 蔡若安 陳俊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 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之第1審 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 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 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經查,債權人所請求自民國117 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按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延滯 金,該部分屬將來給付之請求,非得依支付命令所得聲請,對於未到期之債權因履行期尚未屆至,債權人自不得向債務人請求,此部分核屬將來之給付,依上開說明,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該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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