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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2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3 日

債權人
允泰消防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明
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博勝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其名稱相符之印文及釋明資料影本(如:公司登記事項卡) 。㈡確認債務人博勝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記載為「陳思正」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㈢陳報債務人博勝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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