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陳佳文、李嘉倫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平
- 被告吉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07,503元,及自民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3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許平 債 務 人 吉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嘉倫 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07,503元,及自民國 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31,785元,及自民國11 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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