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9 日
- 原告呂東苗、聲請對於債務人祐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受僱契約書影本或勞保局薪資投保資料影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514號 債 權 人 呂東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祐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受僱契約書影本或勞保局薪資投保資料影本。㈡提出Line截圖對話為何人?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積欠技師費158,300元、工地督導費70,300元之 釋明資料。 ㈣確認請求範圍為何? (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㈤請確認債權人究受僱何債務人進行技師業務?如債務人二公司均為僱用人亦請提出釋明文件。 ㈥提出債務人祐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㈦本件債權之發生係基於承攬關係或勞動契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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