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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5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債權人
錦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自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瑭城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何自柔究為「債權人」抑或「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陳顥究為「債務人」抑或「瑭城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確認請求聲明三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以新北板橋地方法院為訴訟地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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