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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游振呈

  • 當事人
    學習工場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天能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87號 債 權 人 學習工場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振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天能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天能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公司設址於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有本 院依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 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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