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吳宗穎
- 當事人地表最潮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興聰安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究為「興聰安有限公司、欄及請求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95號 債 權 人 地表最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興聰安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究為「興聰安有限公司」或「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依駐店合約書影本所示公司名稱有興聰安有限公司、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請釋明何以有二家不同公司名稱。如為不同之公司,請具狀更正當事人欄及請求標的之聲明。 ㈡陳報興聰安有限公司、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各為何?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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