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洪春燕
- 原告鴻海國際運通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欣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542號 債 權 人 鴻海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春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欣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本件正確之請求聲明為何?(包含:請求金額、利息起 迄日、請求利率為何?) ㈡釋明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請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94,354元之計算式。 ㈢確認債務人曾欣華之姓名是否有誤(欣或炘)?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住○○市○○區○○路000巷0號)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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