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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債權人
謝新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文心豐華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工程契約書影本。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88500元之計算式。

㈢確認本件債權人是否為全能工程行?如是,請具狀更正;並請提出全能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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