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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 當事人
    晁得福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95號 債 權 人 晁得福 債 務 人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本件債 權人聲請時未完整提出相關釋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2月24日裁定命補正,惟經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6256號卷,確認該案第三債務人即本件債務人台中汽車客 運股份有限公司僅須就原債務人鄭柏年薪資於新臺幣1萬 元及該案執行費80元予以扣押暨移轉予本件債權人,故逾此金額之請求顯未釋明不予准許;又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本件利息、利率之請求,亦不予准許。)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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