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26號
- 債權人
- 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振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嘉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金額「貳佰玖什肆萬元」之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