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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2 日

債 權 人
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壽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瑞華、陳怡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每月租金為何?。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陸萬陸仟元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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