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10號
- 債權人
- 同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寶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程順發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程順發企業社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㈢確認案號為「114年同字第1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