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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債權人
茂順密封元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正復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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