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11號
- 債權人
- 小禹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瑋/蔡宗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賴展興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法定代理人蔡宗「緯」姓名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3年7月31日」起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第一期113年10月15日之翌日〕)。
㈢提出具有債務人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印文之債務分期清償證明書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