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14號
- 債權人
- 劉嘉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麗禾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張佩珊、林
國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提出支票票號CHA0000000之支票原本一件。
㈢請確認是否對林國正請求支票票號CHA0000000及CHA17690?(因二張支票均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
㈣請確認是否對張珮珊請求支票票號CHA0000000及CHA0000000?(因張珮珊並非二張支票之發票人,僅為債務人新麗禾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