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劉嘉培、聲請對於債務人新麗禾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14號 債 權 人 劉嘉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麗禾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張佩珊、林國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提出支票票號CHA0000000之支票原本一件。 ㈢請確認是否對林國正請求支票票號CHA0000000及CHA17690?(因二張支票均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 ㈣請確認是否對張珮珊請求支票票號CHA0000000及CHA000000 0?(因張珮珊並非二張支票之發票人,僅為債務人新麗禾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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