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55號
- 債權人
- 吳寶珠
李慧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李泰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李慧禎得對相對人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李泰龍請求之釋明文件。
㈡債權人吳寶珠得對相對人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7155號
李慧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李泰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李慧禎得對相對人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李泰龍請求之釋明文件。
㈡債權人吳寶珠得對相對人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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