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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8 日

債 權 人
博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震基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25,839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28,573元不相符)

㈡提出債務人向債權人租借鐵柱之相關釋明資料(如:租借鐵柱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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