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5 日
- 原告張慈靜
- 被告建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15號 債 權 人 張慈靜 債 務 人 建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盈畇即陳盈芳 人 一、㈠債務人建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盈畇即陳盈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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