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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9 日

債權人
泰成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翼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田川食品有限公司、盧冠伯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盧冠伯即田川食品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附表編號1-10之付款人為「盧冠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付款為銀行)。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㈣確認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如為票據關係,並請提出對盧冠伯請求之依據及相關釋明資料。(發票人為田川食品有限公司,盧冠伯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

㈤如本件請求之依據為請求貨款關係,並請提出對盧冠伯請求之依據及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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