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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4 日

  • 原告
    鄭丁元即傑暉商行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佩怡即怡慶國際商行發支付命令,本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為「鄭丁元即傑暉商行」之記載是否有誤?(查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05號 債 權 人 鄭丁元即傑暉商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佩怡即怡慶國際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鄭丁元即傑暉商行」之記載是否有誤?(查 與支票號碼SK0000000、SK0000000支票受款人為鄭丁元不相符。) ㈡確認債務人為「吳佩怡即怡慶國際商行」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附3張支票發票人為吳佩怡不相符。)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如附表所載「7 07085元」之金額是否有誤?(查與附表三張支票退票總額767085元不相符。)並確認訴訟標的金額「902862元」之 記載是否有誤? ㈣陳報請求標的聲明二、請求金額195777元之計算式為何?並釋明請求利息年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其他法律關係 請求,未約定利率者,以年息5%計算。) ㈤確認狀載請求原因事實欄第四點違約金部分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㈥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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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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