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余浩永、聲請對於債務人翔禾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50號 債 權 人 余浩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翔禾建設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第一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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