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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7 日

  • 原告
    魏家平聲請對於債務人任煌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為「魏家平」是否有誤?(因與狀附送貨單抬頭
  • 被告
    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名稱及列其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並補正該公司法人為「任煌雄」是否有誤?(因與狀附送貨單客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90號 債 權 人 魏家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任煌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魏家平」是否有誤?(因與狀附送貨單抬頭為晶昌環境機械有限公司不相符)如無錯誤,請補正「魏 家平」與債務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 ㈡承上,如貨款債務係存於晶昌環境機械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間,請具狀更正本件債務人名稱及列其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補正該公司於聲請狀之大小章。 ㈢確認債務人為「任煌雄」是否有誤?(因與狀附送貨單客戶名稱世新環境清潔工程行不相符) ㈣陳報債務人購買產品金額為何? ㈤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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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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