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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71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12號

債權人
塔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長峯
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代理人
李宗翰律師
債務人
ANIIA株式会社

BLINK TECH INC

兼上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

人 彭椿嵐

一、㈠債務人ANIIA株式会社、彭椿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仟零陸拾陸元壹角貳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ANIIA株式会社、彭椿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仟零壹拾玖元伍角貳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ANIIA株式会社、彭椿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仟零陸拾玖元貳角肆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彭椿嵐、BLINK TECH INC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玖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彭椿嵐、BLINK TECH INC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柒仟捌佰玖拾玖元柒角伍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債務人彭椿嵐、BLINK TECH INC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伍仟零參拾玖元柒角捌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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