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債權人
黃柏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義雄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義雄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支付命令依所提供之資料,其狀附支票發票人為國鉅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無法釋明對債務人林義雄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本件債務人為「林義雄」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為「國鉅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符)」,此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