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17號
- 債權人
- 黃柏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義雄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義雄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支付命令依所提供之資料,其狀附支票發票人為國鉅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無法釋明對債務人林義雄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本件債務人為「林義雄」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為「國鉅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符)」,此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