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8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1 日

債權人
長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基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裔恆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補正具有債權人長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營業人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之統一發票10張影本。

㈣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㈤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