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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債權人
范塏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樺文希有限公司、陳怡樺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乃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應區分對樺文希有限公司跟陳怡樺請求不同,分列請求金額、利息。)

㈢提出債務人於112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收取15萬元之釋明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債務人簽收之收據影本),並敘明不當得利之受有利益人究為「樺文希有限公司」或「陳怡樺」?並更正請求標的之聲明。

㈢提出債務人陳怡樺借款12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並更正請求標的之聲明。

㈣提出證據資料釋明係因債務人樺文希有限公司跟陳怡樺二人之詐欺行為致債權人受有60,406元損害之事實,並敘明樺文希有限公司係以何種方式為詐欺行為。並更正請求標的之聲明。

㈤提出債務人樺文希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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