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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6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債權人
周宇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海記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時未完整提出相關釋明資料,經本院於114年4月10日裁定命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陳報債權人完整送達處所地址為何?㈢確認原因事實中關於114年2月份薪資、同年3月1日至3月10日薪資、特休未休假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均記載為「參萬玖仟肆佰玖拾肆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與狀附釋明資料不符)㈣提出債務人台灣海記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債權人雖於民國114年4月17日具狀補正,惟其未依裁定釋明其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難認已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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