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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9 日

債權人
三安高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雲尚呈有限公司、廖雪方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雲尚呈有限公司業於113年12月31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84731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㈢陳報正確之利息起迄日為何?㈣確認廖雪芳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雲尚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另行提出得對其為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資料)。㈤提出債務人向債權人承租高空作業車之釋明資料(如:租賃契約書影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4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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